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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奋斗者自愿申请书》引热议!员工合法权益在哪里?




“奋斗者自愿申请书”

【公司要求员工自愿签奋斗者协议】近日,有网友爆料称,成都有家公司为节省开支,竟然打起了员工的主意,为了节省人工成本,让员工“自愿”签署了《奋斗者自愿申请书》,美名其曰做“公司奋斗者”,承诺加班不要加班费,自动放弃带薪休假和离职补偿,并且不能和公司产生劳动仲裁等法律纠纷。
源 | 新闻现场、好律网平台、央视新闻
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


9月2日,有网友称,自己收到公司人事通知,让员工“自愿”做奋斗者,并且要签署一份《奋斗者自愿申请书》。

除了自愿加班,放弃带薪休假等,申请书的末尾还要求员工承诺,在公司期间以及离开公司后,不会向公司索取带薪年休假薪金和加班费,也不会和公司发生法律纠纷。如有违反,则员工自愿放弃公司奖励的“权益份额”。


有媒体采访到了该公司轧钢厂厂长王占熬,对方称:“作为公司员工,可能个人看法不一样,这是两厢情愿的,我觉得适合我、我认可的话,可以签字,这个是自愿的。”

这份申请书发布后网友们炸锅了

有网友认为这就是霸王条款。


还有网友质疑该申请书违反了劳动法。


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一些上班族,几乎每个人都表示不会愿意签这样的协议。



加班不要加班费,被公司淘汰还不与公司发生纠纷,这个公司的奋斗者申请书在网络曝光之后,引起了网上广大网友的讨论,有网友直呼,我会毫不犹豫离开这样的公司。


“奋斗者自愿申请书”式做法合法吗?


北京市中闻(上海)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晨表示:


公司与员工在自愿的情况下,约定了不发加班费和休假期间的工资是可以的;


公司如果要制定淘汰制度,首先要以法定的流程纳入规章制度,要详细、明确、合法合理;


让员工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,即提前承诺放弃对公司的诉权,完全非法;


如果不签申请书与签了申请书的员工,在工资报酬、晋升机会及其他任何待遇上存在区别对待,那么申请书就视为是在员工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。


从另一个角度说,即使员工自愿签订这份申请也是违法的,因为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放假时间,国家都是有强制规定的。


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锐表示:


该申请书当中所列的事项,有可能会涉嫌存在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。



第一点针对劳动法,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: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,要求加班的,需要提前征得劳动者的同意,同时每月最高加班时长不得超过36个小时。同时在劳动合同法当中也有相关规定:如果在合同期满前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,是需要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金,或者经济赔偿金。而现在用人单位企图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相关的协议,而排除自己的法律责任,那我们认为相关违法的条款,是属于无效条款,对双方不构成约束力。


建议劳动者,可以向辖区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反应,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对这种公然违法的情况,果断出手介入,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如果针对上述的争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,劳动者可以向辖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争议,要求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
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表示:


可以明确的是,椰树集团的招聘条件不合法。


他认为,职业经理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,适用我国《劳动法》及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。根据我国《劳动合同法》第9条的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


显然,椰树集团要求劳动者以其房产作抵押的行为,违反了我国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。根据我国《劳动合同法》第84条的规定,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,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;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因此,如果椰树集团存在上述违法行为,将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,并应承担劳动者的损失。


法律延伸阅读:变相强制加班的处罚标准


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,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。用人单位强制执行员工加班,劳动者可以按照第38条规定,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,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,要求用人单位支持经济补偿金。


根据《劳动法》第四十一条、第四十二条规定,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,征得劳动者同意,且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,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,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。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,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。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,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,由劳动监察给予警告、责令改正,并处罚款。


国务院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、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,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,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,处以罚款。


-END-


作者 | 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、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锐、北京市中闻(上海)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晨

责任编辑 | 李泽鹏

审核人员 | 张文硕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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